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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请求自己的专利宣告无效可以吗?需要怎么做?

2022-07-02 10:40:47

石家庄专利律师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宣告自己的专利无效,和请求他人的专利无效程序一样,只是需要注意以下限制条件:

一、必 须是全体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

      由于专利权的部分无效涉及到对保护范围的修改,修改必 须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进行,所以如果是多个专利权人共同拥有的专利,必 须要全体专利权人一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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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能提出部分无效,而不能提出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请求

      原因是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私有财产,如果不想要了,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放弃该专利权,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提出放弃该专利权的请求,而不必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来“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不仅浪费专利权人自己的金 钱(缴纳无效请求费),同时也浪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宝贵的审查和审判资源。

      为什么只能提出部分无效请求呢?

      这要从专利制度的设计上说起,本书的前面已经谈到,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即如果授予专利权后,第三人发现该专利权不应当授予,或者认为授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宽,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如果是专利权人自己发现自己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宽,希望通过修改程序限制自己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怎么办呢?或者在授权后才发现,专利文件中存在某些错误,且该错误亦是可以修订的,专利权人希望修改这样的错误怎么办?

      如果出现上述需求,在有些国家可以通过授权后的相关程序来满足专利权人的需要。如美国专利法规定有再颁专利制度,再颁的专利享有原专利的保护期限。

      日本专利法规定的授权后的“订正”程序更能说明这一问题。根据日本专利法第 126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如果在授权后,发现其专利文件存在问题,需要修改,可以向日本特许厅审查部提出“订正”请求,订正的范围限于“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订正误记误译、解释不明确的记载”。当然,同时规定如果已经处于无效程序,将不允许提出订正程序,因为专利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完成该订正。如果审判部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订正请求,专利权人不服时,还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起诉。订正后的文本特许厅要重新公告,而且针对订正后的文本,人们仍然可以提出无效请求。由此可以看出,专利授权后,对授予的专利权的相关文件,专利权人存在客观上修订的需要,以使授予的专利权更为准确。

      但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并没有日本的“订正”程序,也没有美国的“再颁专利”程序,那么,专利权人有这样修订专利文件的需求,怎样来满足这一需求呢?按现行法的规定,只有通过专利权人宣告自己的专利权部分无效来实现。因此,我国的专利权人宣告自己专利权部分无效的程序,其实质是提供给专利权人一个修订专利文件的机会,即专利权人“搭无效宣告程序的车”,来达到修订专利文件的目的。

三、使用的证据必 须是公开出版物

      该限制的原因在于防止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借无效程序,损害真 正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有时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即在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人并不是真 正的专利权人,而该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预见到真 正的专利权人将要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取得专利权人的地位。为了达到“我得不到,也不让你得到”的目的,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通过无效程序来损害真 正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在自己启动的无效程序中,主动“承认”自己在申请日前已经对申请专利的产品进行了销售,可能事实上并没有这回事。但基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专利权将面临被部分无效的可能。而如果使用公开出版物,则不一样了。公开出版物是客观的存在,当事人是不能假冒的。如果真有公开出版物破坏部分权利要求的专利性,则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出于何种动机,客观上仍然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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