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当,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程序: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双方当事人补充理由、陈述意见,必要时进行口头审理 → 合议组合议 → 无效宣告决定。
1、无效宣告的适用情形:
对于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皆适用,包括已经终止、放弃、或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申请。
2、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①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均可。
②无效宣告请求的材料: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书 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③无效宣告请求的费用: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费1500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④无效宣告请求的递交:
⑤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
无效宣告请求人:任何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单位与个人。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
3、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审理、合议与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审理。
合议审查。
无效宣告决定。
注: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