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注册联合商标对主商标进行保护:
一、联合商标主体亦是主要商标所有人,两者应当一致。联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并且,联合商标应与主商标在音、形、义上相近似。
二、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要与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三、联合商标中每一个商标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一个商标被撤销或被终止,不影响其他商标的有效性。
四、联合商标的性质决定其注册目的不在于使用,石家庄商标律师而是对主商标进行事先保护。因此,不可避免地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发生冲突,存在着被撤销的风险。因此,为保持联合商标的有效性,注意保留使用记录。
【法律规定】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 二款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品种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