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著作权归公司,明星离开后还能独自商业演出吗?
【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款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石家庄zhuanli律师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律师意见】
演出组织者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在非商业性演出(免费表演,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中表演一首歌曲,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如果是在商业性演出中表演,则演出的组织者应当负责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进行演出,则不但要取得新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报酬,同时还要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