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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以外的时间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2020-05-13 17:22:55

利用工作以外的时间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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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石家庄zhuanli律师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是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内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律师意见】

一、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判断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的要件为该作品是否是作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履行与单位约定或单位规定的职责所创作,与作者是否在职和作品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并无必然联系。

二、鉴于完成工作任务,履行与单位约定和单位规定的职责是判断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定条件,故减少相关纠纷发生的关键在于作者与单位能够尽量预先明确“工作任务”的范畴。建议单位和作者在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中对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和判断该行为的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创作作品的时间、场所、类型等,以便作者与单位对相关作品著作权归属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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